ATEX適用的產品范圍
(1)設備:機器 、機械, 、固定或移動設備, 控制元件以及儀表等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
(2)保護系統(tǒng): 是指用于防止爆炸立即發(fā)生或者限制爆炸產生的火焰或壓力影響范圍的產品;
(3)組合裝置: 由一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防爆設備或部件組合而成, 具有一定功能性的產品;
(4)元件類: 無立功能的防爆元件, 其性能和防爆設備一起評估,如GLAND (II Ex d) 外殼等.
注:證書分為設備證書和元件證書
1994年3月23日,歐洲采用了"潛在爆炸環(huán)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tǒng)"(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為2014/34/EU。它規(guī)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爆炸的三個條件:可燃性物質、氧氣、引爆源,三者缺一不可。
常見引爆源有:熱表面、靜電、電火花/電弧、明火、機械摩擦/撞擊火花、電磁輻射/光輻射、絕熱壓縮(詳情參見EN1127-1)。